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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年0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06月2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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