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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与“康明宝岛”的权利纠葛

 的权利纠葛

   对于眼镜行业内的“宝岛”品牌,广大消费者并不陌生。然而有关这一品牌背后隐藏的知识产权纠纷,却鲜为人知。7月31日,随着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下称晶华宝岛公司)诉北京某眼镜店业主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眼镜行业“宝岛”与“康明宝岛”两品牌之间的纠纷浮出水面。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这起普通的商标民事侵权诉讼背后,存在一系列有关“宝岛”文字的权利之争。据悉,作为此案被告徐某“康明宝岛及图”商标许可人的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宝岛公司),与此案原告晶华宝岛公司“宝岛”系列商标的许可人宝岛眼镜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宝岛眼镜公司)之间,长期就“宝岛”文字标识的使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过多起诉讼。

    据介绍,1994年11月至2003年7月间,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共在眼镜行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件“宝岛”系列商标(见图1)。2010年8月,宝岛眼镜公司受让取得该系列“宝岛”商标的专用权,并于随后授权晶华宝岛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该系列商标。此外,宝岛眼镜公司还授权晶华宝岛公司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并有权对侵犯“宝岛”系列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上述案件源于晶华宝岛公司发现徐某开办的眼镜店招牌、广告指示牌上使用“康明宝岛眼镜”等标识,并进行“源自宝岛台湾”的宣传。据晶华宝岛公司起诉称,其享有“宝岛”系列注册商标在眼镜行服务上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自1997年起,“宝岛”商标权利人授权众多“宝岛眼镜”连锁店使用,至今“宝岛”系列商标已在国内眼镜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徐某未经许可突出使用了“康明宝岛眼镜”标识,已构成对“宝岛”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徐某使用“源自宝岛台湾”进行宣传,会让消费者误解“康明宝岛眼镜”源自晶华宝岛公司知名眼镜行品牌“宝岛”,此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晶华宝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徐某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
  
    对此,徐某委托上海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宝岛公司同属新加坡康明集团私人有限公司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工作人员向法院答辩称,其经营的眼镜店是福州宝岛公司特许设立的“康明宝岛眼镜”全国加盟店,按照当初与福州宝岛公司的加盟约定,由福州宝岛公司许可其使用“康明宝岛眼镜”标识和“康明宝岛及图”注册商标(见图2),因此其使用“康明宝岛眼镜”字样是合法的。徐某同时表示,其眼镜店所售的部分产品在中国台湾生产,因此使用“源自宝岛台湾”并无不当。
  
    庭审现场,据徐某委托人称,新加坡康明集团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康明集团)享有“康明宝岛及图”注册商标在眼镜行服务上的专用权,该集团负责人王为义于1992年设立福州宝岛公司,并将“康明宝岛及图”注册商标独占许可该公司使用,该公司还享有再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王为义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康明宝岛及图”商标于2003年申请注册,于2010年获得授权。该商标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商标。该注册商标在初审公告期间,宝岛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告在本案所引证的商标的原注册人)曾对其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后裁定“康明宝岛及图商标与宝岛商标不构成近似”、异议理由不成立,宝岛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该异议裁定随即生效,“康明宝岛及图”商标亦随之获准注册。“这说明原告是认可‘康明宝岛’商标被授权的。”
  
    而据晶华宝岛公司表示,其起诉徐某使用的侵犯标识为“康明宝岛眼镜”,与徐某所称经授权使用的“康明宝岛及图”注册商标不同。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实际使用“康明宝岛眼镜”并非注册商标,而是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拆分使用行为,因此该使用行为不具有合法依据,福州宝岛公司也无权授权被告使用。此外,结合原告“宝岛”商标所享有的极高知名度,徐某在眼镜店服务上使用“康明宝岛眼镜”易引起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误认为与原告存在关联,无疑已构成侵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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