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牌江苏门户网站
banner2
当前位置: 首页 >> 品牌管理 >> 品牌速递

国企人员腐败5种形式 设私人公司转移国资

导读:国有企业权力更为集中,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几乎都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般都集中在国企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手中,这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环境。再加上决策不够透明、监管不够到位等因素,使得国企成为腐败“重灾区”。

  日前,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2年至2015年1月,广东检察机关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占同期查办案件总人数的13.6%。在办理的这些案件中,贪污案329人,贿赂案657人,挪用公款案67人,集体私分案22人,其中要案79人(厅级以上17人)。

  查处多宗大案窝案

  据介绍,广东省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突出查办重大投资决策、资金资产管理、重大工程建设、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岗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特别是在2014年,重点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如广东省院反贪局查办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省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徐龙(正厅级)受贿案,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吴周春(正厅级)受贿案,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李若虹(正厅级)受贿案,深圳市检察院查办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周岳海(正厅级)受贿案等。

  另据介绍,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常常一旦案发便出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现象。如2014年,广州市检察院查处的省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窝串案,立案17件18人,涉案金额高达2.3亿余元;查处的广州燃气集团贿赂窝串案,立案25件25人。

  国企老总权力集中缺监管

  郑红表示,国有企业权力更为集中,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几乎都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般都集中在国企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手中,这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环境。再加上决策不够透明、监管不够到位等因素,使得国企成为腐败“重灾区”。

  2014年,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353人,其中处级以上要案35人(地厅级干部7人),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9.92%。133人担任诸如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国企领导职务,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37.68%。其中有92人是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国企人员腐败的涉案金额也是越来越高,2014年查办的案件中,有305人已经侦查终结,侦查终结金额共5.56亿余元,人均涉案180多万元。

  接下来,广东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国企领域案件的查办力度,在今年开展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中,查办国企领域贿赂案件作为办案重点从严查处。

  国企人员腐败的五种形式

  以他人名义成立私人公司转移国有资产

  如广州市检察院查办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简称白云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张某某利用主管公司全面工作并负责股份制改革的职务便利,成立公私兼营并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广田公司),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权等手段,将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处国有房产、土地非法转至广田公司名下。后又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向广田公司认购股份等手法,与广田公司合并,使上述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从中贪污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2.91亿元。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违规操作

  如广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广东物资集团下属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航兴公司)总经理陈某挪用公款、受贿案,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私营企业主何某某的公司开展钢材贸易过程中,隐瞒广东物资集团,擅自决定开展缺乏钢材现货和抵押的托盘业务,虚构钢材托盘采购合同,分6次将2.17亿元国有资金挪用给何某某用于其公司经营转贷活动,从中收受贿赂港币23万元,人民币10万元。由于何某某的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支付货款且无钢材作抵押,导致广东物资集团1.95亿元资金无法追回。

  虚构抵押物业套取银行贷款后私分

  如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王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广东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属下的广东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导层授意公司员工虚构资料,以购买物业的方式向银行贷款700余万元,套现资金用于购买群星大厦的商铺,由公司负责偿还贷款,在商铺出租后将收取的租金作为公司员工福利发放。

  私设“小金库”虚构名义套取资金

  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查办的20件涉国企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有8件涉及私设“小金库”问题,占40%。如广东省某建筑研究院盛某挪用公款案,其通过采取与合作公司串通虚列业务套取现金、虚报餐饮或加油发票、截留无需开具发票的建筑质量检测费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累计数额高达200多万元。

  成立空壳公司等进行虚假交易侵吞国有资产

  如深圳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涉嫌贪污案,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企业经营并正在收益的国有厂房以实物入股的方式参股成立公司,使其本人绝对控股的公司成为该国有厂房的出租受益人,自2006年1月至2013年8月共侵占国有财产共计140余万元。

 

上一篇:工作都找不到的大学生 你拿什么创业?
下一篇:联通“实名制”违规内幕:造业绩,防记者

更多>>学会动态

更多>>品牌江苏产业联盟

Copyright © 2012 jsbrand.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品牌江苏门户网站 版权所有 苏ICP备16062476号    技术支持:嘉硕网络    南京网站建设

    
Produced By 嘉硕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