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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集团涉嫌销售禁售车辆 七车主集体赴京举报

刚刚登陆A股不到一个月时间的庞大集团,近日或将面临一场难以预知的诉讼。

“钱也没了,车也被扣了,还被告了,确实是把人逼急了”,518日,来自内蒙古赤峰的7位车主踏上了开往北京的火车,他们说:“我们被庞大集团骗了”。

当在北京见到他们时,这七位车主称的第一个事实是,大约在518号早上10点半左右,也就在他们离开赤峰后,庞大集团已将他们购买的自卸车已强行拉走。

同时,等待他们的是,庞大集团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已于59日前后向他们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不过此时,他们选择的不是赴河北滦县应诉,而是集体赴京举报。

519日,经致电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王寅采访,王寅称具体业务方面他并不熟悉,详细情况需要向业务部门咨询。

我们再次联系到庞大集团业务部主任高景安,高景安称自己对这件事“只是一个大概的了解”,“详细的情况我也不知道”,不过高景安确认,庞大集团目前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为何在2009年还销售国家命令禁止销售的车辆时,高景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自己不方便对此解释,并称“相关方面的情况会向公司咨询,需要时会和网易财经联系解释”。

集体赴京举报

举报人之一吴培全称,从20103月起,因车辆长期无法运营,无任何收入支付庞大集团每月的分期付款,在四处借债仍无法偿还情况下,到201010月他们再也无能力继续支付。

“回头想想这事,感觉像是庞大集团给我们挖了一个坑,让我们跳了进去”,518日下午我们见到前来北京举报的7位车主,其中一位名叫肖春的举报者如此描述。

而事由发生在20092月,这7位原在内蒙古赤峰市务农的农民,从亲戚处获知“买车拉货能赚钱”,于是在20093月从庞大集团通辽分公司定购了一台某重卡车型和宏天昌马牌自卸车,首付17万左右,并交纳5万元定金。

“当时庞大集团的经销员介绍说,给我们用的是国2发动机,并给我们讲述了国2发动机与国3发动机相对比的很多优点,比如:与国3相比如何占优势、性能如何如何的好,经他一番介绍,我们都选的是国2的发动机”,举报者之一马树东称。

此后,到2009413左右,这7位车主办好了分期付款的购车手续,并完成交车。按照当时购买合同,该自卸车车价为37.3万左右,外加管理费、保险费等,每月还款为1.28万左右,还期2年。

然而,在此后不到半年时间,当他们购买的车驶出内蒙古通辽霍林河一带时,却因无牌照被当地车辆运管所扣押,扣押之后车辆运管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该车不符合国家车辆排放标准,不予上牌照,并禁止该种车辆运营。

“做梦也没想到我接的车是不能入户、不允许上路的车”,车主之一吴培全称,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选择和庞大集团沟通,不过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庞大集团认为“购车系自愿行为”,他们并不负责上牌照一事。

20103月赤峰赤峰交警给我们下了通知,无牌无照、无保险的车必须在赤峰地区消失,永不能上路行驶,我只好把车停在了停车场”,吴培全称。而从20103月起,因车辆长期无法运营,无任何收入支付庞大集团每月的分期付款,在四处借债仍无法偿还情况下,到201010月他们再也无能力继续支付。

庞大先行起诉

2010121日,车主肖春收到了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送达给他的应诉通知书。因无钱支付每月分期付款,肖春被庞大集团起诉, 518日,肖春向网易财经苦诉道,“钱也没了,车也被扣了,还被告了,确实是把人逼急了”。

因无钱支付每月分期付款,到2010121日,车主肖春的被代理人屈长林首先收到了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送达给他的应诉通知书。

按照应诉通知书,庞大集团已向该院提起与屈长林的买卖合同纠纷,并在123日,经庞大集团向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对屈长林从庞大集团处购买的宏昌天马汽车先行扣押。

此后,到今年5月,因上述5位车主相继无法继续还款,庞大集团先后在430日之后分别对吴培全、高文武、马树东、田春禄、李晓华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获取的民事诉状,庞大集团称上述5人在购买车后只缴纳部分车款,尚欠车款,要求上述5人及其担保人偿还所欠全部车款及违约金。

“钱也没了,车也被扣了,还被告了,确实是把人逼急了”,518日,肖春向网易财经苦诉到。

就在518日,在抵达北京之后,他们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与庞大集团业务部主任高景安进行协商,“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希望退一部分钱给我们,现在车也被扣了,我们都没法回家向债主交代了”。

然而,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就在518日的协调过程中,他们从庞大集团获取了一份当初购买车辆时的补充协议。

该协议第二款明确写明“甲方(即“庞大集团”)已明确告知乙方(即“购车一方”)所购买的汽车为欧二排放标准,而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2008630日以后殴二排放标准的汽车不能再上牌照,乙方明知上述事实仍然要求购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事由不履行2009326日甲乙丙各方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相关义务”。


“当时他们根本就没告诉我们国二排放标准,更没告诉过我们买的车不能上牌照,而且我们压根就不知道国家有这个标准”,吴培全表示“知道今天才知道自己签过这个补充协议”。

而其余6位举报人也称,当时决定买国二车时并不知情国二车不能上牌照一事,同时庞大集团对此事也只字未提,所签的协议也只是“直接签字,没看内容”,同时,到目前为止,他们手中也无当初与庞大集团签订的买卖合同,握在手中的只是在交车后的1星期庞大集团出示给他们的合格证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复印件。

涉嫌违规售车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就已明文规定,自200871日起,全面停止仅达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然而,庞大集团与上述七位车主的车辆买卖则发生在20093月,也就是说到20093月,庞大集团作为经销商,仍在销售排放标准为国二的车辆。

经从上述7人购买车辆的该合格证书中注意到,在排放标准一栏中均为GB17691-2001第二阶段,GB3847-2005.按照我国车辆排放标准,上述标准也即俗称国二(或“欧二”)标准。

而事实上,在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就已明文规定,自20077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仅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以下简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型式核准,自200871日起,全面停止仅达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按照当时国家环保总局对各个汽车生产企业的要求,2008630日前的一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86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

200712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所有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5)第三阶段限值的规定。

按照该复函的要求,自200811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只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第二阶段限值(国二标准)的汽车(发动机)。

同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各相关汽车集团公司应立即冻结所属汽车经销商(含销售公司)只符合国二标准的库存车数量,并在200815日前书面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核准后,库存车方可销售至2008630日。上海、南京、杭州、深圳市不在此范围。

然而,庞大集团与上述七位车主的车辆买卖则发生在20093月,也就是说到20093月,庞大集团作为经销商,仍在销售排放标准为国二的车辆。

并且,网易财经在上述七位车主持有的车辆合格证书中发现,该辆自卸车的制造日期为20071216日,由河北宏昌天马专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宏昌天马牌自卸汽车的制造日期为20071231日,也就是说上述由庞大汽车卖出的车辆均为2008年前制造的车辆。


519日,经致电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张远忠,张远忠表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庞大集团销售汽车属于国家命令禁止的车辆,属于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合同无效情形,因此该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同时其补充协议也为无效。

同时,经致电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王寅采访,王寅称具体业务方面他并不熟悉,详细情况需要向业务部门咨询。

再次联系到庞大集团业务部主任高景安,高景安称自己对这件事“只是一个大概的了解”,“详细的情况我也不知道”,不过高景安确认,庞大集团目前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为何在2009年还销售国家命令禁止销售的车辆时,高景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自己不方便对此解释,并称“相关方面的情况会向公司咨询,需要时会和网易财经联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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