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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认定被质疑“荣华”商标战再起

尽管香港荣华今年在国内经销商渠道启用“元朗荣华”注册商标替代“荣华月饼”以避开“荣华”商标大战的纷扰。但中秋前,双方又起纷争。继本周二在广东省高院就顺德荣华是否侵犯香港荣华包装装潢权激辩后,昨日顺德荣华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期三起官司的新进展。

据悉,香港荣华手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是支撑其连番官司大战的重点,但昨日顺德荣华却出示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复函反驳香港荣华。虽然香港荣华质疑此复函的法律效力,但这让“荣华”商标之争再度波谲云诡。

顺德方否认侵犯包装装潢权

15年来两家“荣华”的商标争议备受外界关注。双方争议焦点是: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其使用数十年,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中国内地有权使用“荣华月饼”。顺德荣华认为,其享有“荣华”注册商标权利,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均构成侵权。前者起诉后者侵犯其“花好月圆”包装装潢权,而后者则起诉前者侵犯其“荣华”商标权。

针对香港荣华连番包装装潢侵权的起诉,昨日顺德荣华向记者亮出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份7月份的终审判决书。此前香港荣华以顺德荣华1317036图形商标(蝶恋花)三年内未使用请求商标局撤销。此后商标局、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支持撤销。但上述判决书就撤销了此前判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决定。

另外商评委此前的《关于第330175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顺德荣华的3301751号“牡丹花”图形商标与香港荣华“花好月圆”系列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核准注册。但2012年1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双方整体外观存明显差别,不易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撤销上述裁定书,并判令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记者了解到,第一份判决书为终审判决,而第二份并不是。即便如此,双方在包装装潢侵权上的纷争依然未停止。本周二庭审中,香港荣华请求支持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还请求赔偿1000万元。而苏氏荣华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香港荣华认为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是系列商标,以月亮为背景,前面是带叶子的盛开牡丹花的花好月圆图案,花在月的右下角,花好月圆的背景是繁星点点的天空,外有一个粗边四方形框。而本案中顺德荣华选择相同的植物“牡丹花”,相同的物质“月亮”,同样通过写实的手法表现,与其注册商标在组成要素、整体构图等均近似,构成注册商标侵权。

但苏氏荣华就认为,其产品包装装潢享有多项知识产权,为依法使用,与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图形商标不近似。

香港方认定被质疑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香港荣华与顺德荣华抗辩的主要理据。但现在却遭顺德荣华质疑。昨日,顺德荣华给记者出示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荣华月饼”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函认定本案中不存在香港荣华通过善意在先使用行为而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情况。从《复函》字面看,等于否认了香港荣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但香港荣华的代理律师温旭认为复函缺乏法律效力。温旭认为,在复函的末尾有“以上意见,供参考”,表明其并非一份结论性文件。对于签章,温旭指出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签章,该部门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也并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此,顺德荣华的代理律师董宜东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就是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部门,具权威性。

在周二的庭审中,手执“荣华”商标的顺德荣华还反指香港荣华侵权。其出具的北京一中院今年8月19日的判决书认为,香港荣华未经许可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荣华”和“荣华月”近似商标,属侵权,判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赔1740万。记者了解到,这份判决书也并非终审判决。

“此前香港荣华起诉顺德荣华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并无主张自身的‘元朗榮華’注册商标。”温旭认为既然大家都有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是解决纷争最好的方法。其认为如顺德荣华规范使用其简体字带圈荣华的商标就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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