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根:腾讯“微信”商标遭“抢注”给江苏企业敲警钟
文章来源:新华日报 文章编辑:朱凤娟 浏览量:5397次 发布时间:2014-03-07
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腾讯的“微信”商标被多家公司注册。目前,“微信”商标处于“异议”状态,归属还是未知数。
腾讯有可能不能再用“微信”
记者从中国商标局网站上查询到,腾讯公司在2011年1月24日为“微信”这个商标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管理局递交了商标申请,而在2011年1月17日,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就申请了同一类型的商标,造成腾讯公司的两个商标被驳回。事实上,提出“微信”商标注册申请的远不止一家,记者查询统计了一下,中国工商总局商标管理局收到的“微信”注册申请已有63件。
那么,“微信”如果被非腾讯公司注册成功,将意味着什么?
“有一种可能是,腾讯公司将不能使用‘微信’这个名字。”省工商局商标处负责人冯兴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我国的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一般而言谁先提出申请,商标就归谁所有。比如,很多人听说过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iPad”商标纠纷案。正是因为深圳唯冠先获得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最终,苹果公司以支付6000万美元为代价,与深圳唯冠达成和解。如果其它公司注册成功,那么有可能要求腾讯公司不得在同一领域使用“微信”这一名称,或者采用付费使用等方式,才能继续使用。
而江苏省宁海商标所副所长汪洋更倾向认为,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先注者属于恶意抢注,那么腾讯“微信”就不会受到影响;而根据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即便是被其他企业“抢注”成功,腾讯也可以以“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而继续使用“微信”。
是否“恶意抢注”要看证据
商标抢注一直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恶意抢注”官司可谓屡屡“让人欢喜让人忧”。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告诉记者,目前仍在实施的老《商标法》更多强调“申请在先”原则,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秉持的基本原则,这样做,是便于“以证据说话”,同时鼓励人们主动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但商标抢注现象,则是“申请在先”原则的一个必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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