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商局向企业发出六大提
文章来源:中国江苏网 文章编辑:朱凤娟 浏览量:5093次 发布时间:2014-04-28
商标权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受理核准,对在全国范围内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包含服务)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审查。企业名称实行的是属地核准制度,只是审查在本辖区内同一行业内有无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二者审查标准和范围都不相同,性质也不相同。实践中,有的人通过“搭便车”、“傍名牌”,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比如我省的“苏果”商标在上海被他人注册为企业名称字号即是典型的案例。
因此,江苏企业开展品牌经营过程中,要将企业字号与产品商标同时谋划,尽量将企业字号与商标实行一体化注册,这样既有利于品牌形象的传播推广,又可防止他人利用法律空隙通过“傍名牌”等方式侵犯品牌权益。即使遇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也要积极应对,充分运用新《商标法》,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效解决问题。
五、商标保护坚决,捍卫权益不手软
新《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给予了更大范围、更大力度的保护,对商标权人作出了许多更加实用、更加有利的规定。一是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明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二是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并明确了从重处罚情节;三是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四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2002年的《商标法》对商标保护规定不是很完善,企业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遇到举证难、成本大等困难,而且由于法定赔偿限额太低,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结果,使企业的维权效果和积极性大打折扣。新《商标法》对商标权利人减轻了举证责任,提高了赔偿额度,这对广大品牌企业是重大利好。江苏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新《商标法》规定,积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六、销售索证重要,免除责任少烦恼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俗称“售假行为”,根据省工商部门统计,商标侵权案件中历来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为主,且近年来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对于该行为,现行《商标法》未区分当事人主观情况,统一规定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新《商标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对于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省工商局提醒广大销售经营者,从防范经营风险的角度,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发票、进货合同、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票证,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有效免责。
因此,江苏企业开展品牌经营过程中,要将企业字号与产品商标同时谋划,尽量将企业字号与商标实行一体化注册,这样既有利于品牌形象的传播推广,又可防止他人利用法律空隙通过“傍名牌”等方式侵犯品牌权益。即使遇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也要积极应对,充分运用新《商标法》,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效解决问题。
五、商标保护坚决,捍卫权益不手软
新《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给予了更大范围、更大力度的保护,对商标权人作出了许多更加实用、更加有利的规定。一是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明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二是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并明确了从重处罚情节;三是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四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2002年的《商标法》对商标保护规定不是很完善,企业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遇到举证难、成本大等困难,而且由于法定赔偿限额太低,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结果,使企业的维权效果和积极性大打折扣。新《商标法》对商标权利人减轻了举证责任,提高了赔偿额度,这对广大品牌企业是重大利好。江苏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新《商标法》规定,积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六、销售索证重要,免除责任少烦恼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俗称“售假行为”,根据省工商部门统计,商标侵权案件中历来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为主,且近年来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对于该行为,现行《商标法》未区分当事人主观情况,统一规定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新《商标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对于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省工商局提醒广大销售经营者,从防范经营风险的角度,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发票、进货合同、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票证,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有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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